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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4日 06:07 编辑: 点击:[]

序 言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是2001年4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由原濮阳教育学院、濮阳广播电视大学、濮阳师范学校、濮阳工业学校四校合并组建成立的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为促进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由濮阳市人民政府举办,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立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条 中文名称:濮阳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第三条 注册地址: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249号。

第四条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办学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高职院校定位,围绕地区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办好人民满意的高职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办学理念:以人为本、质量立校、特色办学、科学发展。

第七条发展目标:立德树人,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宗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教育现代化,大力发展素质教育,坚定不移地走内涵发展道路;外树形象,内抓质量,开放办学,潜修育人,积极创新办学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增强办学活力,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质量技能型人才;加快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高水平专业建设,办成全省一流全国知名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基本教育形式: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开放教育、成人教育)和社会培训。

第九条 办学规模:各级各类学生总人数30000人左右,其中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20000人左右,开放教育、成人教育本、专科人数10000人左右。

第十条学校实行中共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推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濮阳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接受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河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濮阳市人民政府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提出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变更,报河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确定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并协助学校按规定年限实现;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任命或任命学校干部;

(四)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实行监督,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五)对学校教育经费和学校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核拨学校办学经费,确保学校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二)协助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三)鼓励和支持学校对外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学校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二级学院、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

(四)根据教学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历)证书;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其他职工,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根据自身条件,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八)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种专业实验、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市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九)依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等主体,在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社会服务、文化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

(十)根据实际需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一)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十二)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学校其他资产和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确保学校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五)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七)实行党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八)未经举办者同意,不改变学校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保护学校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流失。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的领导职权和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擦亮文明校园品牌;

(七)加强对党总支、直属支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党委会一般一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确定。

党委会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召开。党委书记、校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党委会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直系亲属、近亲近姻关系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党委会会议原则及实施程序:①调查研究,提出议题;②集体研究,民主决策;③分工负责,组织实施;④督促检查,确保落实。

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第二节 校长长办公会)

第二十一条校长依法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长的职权和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处理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事项。校长不能出席时,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副校长、党政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议题,相关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校长办公会研究的问题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决定。

校长办公会研究重大问题前,校长应主动与党委书记沟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濮阳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濮阳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检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检委的主要职责和职权: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检委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报告。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开展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九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节 学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学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计划方案,报上级人事编制部门批准后实施。

依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决定其权责配置。学校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六节 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事项。原则上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教学、科研上成就显著、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学科、专业带头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校长聘任。

第三十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与发展规划、重点专业与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

(二)审议学校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学术交流计划、科学研究项目立项、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三)组织评议学校的重要学术论文和著作、教材(讲义),并提出奖励建议或意见;

(四)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推荐或审定专业(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五)参与职称的评审和推荐工作,指导二级学院专业建设;

(六)受理学术争议;

(七)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七节 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

第三十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为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节 二级学院

第三十二级学院是学校的下属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单位,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

二级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二)组织日常教学管理和教师、学生管理;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师和学生活动,突出职业技能教育;

(四)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具体专业发展规划。

三十八二级学院的职责:

(一)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及时反馈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二)组织制定二级学院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培养方案,经学校审批后实施;

(三)组织日常教学管理活动,制定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制度,编写教学计划和教材;

(四)组织教师开展科研活动,提升教师的科研能力,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专业培训和企业锻炼,举办各种教学竞赛,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五)立德树人,完善学生管理制度体系,做好学生教育教学、学籍管理、评先评优、人才培养工作,做好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导,服务学生的成长与成才。

三十九二级学院主要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由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组成。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二级学院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商定。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二级学院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专业与课程设置和调整;

(三)人事考核和奖惩;

(四)师生教育和管理;

(五)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

(六)经费收支、预决算、分配;

(七)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二级学院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请示。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的主要职责和职权: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做好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工作。

第四十一条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对二级学院的行政事务工作行使管理权。

第四十二条二级学院下设教研室,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附属中学

第四十 附属中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学校统一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节 决策与规章制度

第四十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实行党委书记和校长工作沟通制度。党委工作由党委书记与校长主动沟通,行政工作由校长与党委书记主动沟通,自觉做到重要事项适时沟通,日常工作经常沟通,紧急情况及时沟通。

第四十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四十学校管理制度是规范学校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校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四十九 学校遵循《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国家关于职业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五十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建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志和创造能力。

第五十 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深化教学改革,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积极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五十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五十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强化质量意识,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五十 建立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学校有计划地实现图书信息系统和教育技术的现代化。学校有计划地建立健全实验、实习、实训基地。

第五十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实践,对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实践的成果予以奖励。

第五十鼓励教学教辅的基层组织和个人积极推行产学研结合,努力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

 

第二节 专业建设

第五十专业涵盖理工、人文、教育、经管、农林、艺术、服务等门类。

五十九专业建设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针对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的调整和设置专业,优化专业结构。

根据社会需求、专业现状和办学资源,选择基础好、社会需要、有发展前景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凝炼、培植特色专业,逐步形成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特色专业群,打造出有较大影响力的名牌专业。

 

第三节 科学研究

第六十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创新知识,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为社会服务。

鼓励教职工开展基于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和探究高等职业教育规律的研究,以科研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六十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

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四节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六十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等单位多形式的沟通与合作,发挥学校人才、人力资源和技术优势,为行业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学校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努力实现校企双方在技术、设备上的优势互补和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校企双方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发展,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与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开展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章 学生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一节 学生

第六十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相关规定,公平参与奖学金、助学金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了解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十)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相应资助的义务;

(七)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八)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十九学校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复查、审议,宣布申诉处理结果。

七十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地方和学校设立的奖、助、补等有关资助资金;

(二)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七十 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二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十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校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十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学校学工部和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力,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七十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职能:

(一)听取、审议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修订学生会章程;

(三)监督学生会章程的实施;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五)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七十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七十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范教师的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第七十 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依法建立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享有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待遇;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享有充分知情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八)对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十九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十建立健全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制度,维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建立工勤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维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资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十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

(五)接受捐赠;

(六)其他收入。

第八十 资产为国有资产。

第八十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单独核算、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管理教育经费,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十依法建立健全物资财产管理机构和制度,对房屋、建筑物、教学仪器设备、办公家具设备等各类有形、无形财产物资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

第八十校训:笃学明理 诚信力行

第八十校徽:校徽为圆形,以学校中、英文名称和中华第一龙抽象图案组成,整体色彩用绿宝石与留白搭配。

八十七校旗:旗面为红色,校名字体为黄色、位于旗面中间区域,旗面左上角标有校徽。

八十八校歌:《我们在这里放飞理想》。

第九章 附 则

八十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校长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九十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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