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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草案)

发布日期:2022-05-30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2号令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我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推行和监督学院院务公开;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第七条 学院党委支持教代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使职权,保证教代会制度在学院的贯彻落实,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八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对合理的意见应吸收采纳,对不合理的意见应解释说明;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组织有关部门执行;对教代会的提案,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第九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积极配合各单位和部门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院在编在职教职工,均有当选为教代会代表的资格。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岗敬业,热心社会工作,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按一定比例以分工会为单位,在所在部门党组织领导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包括专、兼职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6 0 % 左右,青年教师和女教师占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根据大会需要,教代会由几个部门联合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审议有关报告,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它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届改选,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如不履行义务,不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代表在院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但应参加调动后所在单位(分工会)代表团的正常活动;代表调离或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补选代表。

第十七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5 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教代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开会期间选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情况和需要,可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也可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联席会议由工会主持。可邀请党政领导、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及与议题有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委员会委员同时也是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方案、议题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的活动,主持召开联席会议。

(三)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有关重大事项的讨论,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积极推进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四)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学习和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在院属单位成立分工会分工会的设置原则上与党总支(支部)设置相一致。各分工会在学院工会委员会和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本部门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积极参加学院教代会活动,认真执行和宣传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围绕学院工作大局和本单位重点工作,组织动员本单位教职工积极建言献策,努力工作,在学院事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关心教职工生活,热心为教职工办实事。

(五)积极组织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各种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六)按照规定按时收缴本单位会员会费,并做好会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院教代表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同时召开;实行一个代表,两种身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第二届“双代会”通过之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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