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迅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干扰监考工作、威胁监考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涉及治安违法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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