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2000】9号)文件精神,参考其他兄弟院校的经验,结合我院的实际,为鼓励和支持师生参加实验实训和科研活动,提高师生技能操作水平,进一步促进我院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我院实验实训室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所有的实验实训室)
一、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实训项目,由任课教师与实验实训室共同制定学期实验实训教学进程表,并经各系(院)和实训中心审批后实施。教师和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实验实训,保证实验实训质量,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实验实训项目。实训中心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在保证完成正常实验实训、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实验实训室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在课外时间对全院师生开放。对师生开放实验实训室,是培养创新性人才、实现素质教育目标的客观要求。开放实验实训室不仅能提高师生的操作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对培养师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开拓精神具有重要作用。学院教务、科研、财务等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鼓励实验实训室利用一切可以开放的时间和资源面向师生开放。
三、开放实验实训室的实验实训内容坚持“立足专业、鼓励创新”的原则,根据教师和不同层次学生要求,确定实验实训内容。内容包括: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实训及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提倡学生自拟实验实训课题,鼓励学生参与教师课题。
1、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各实验实训室应将本学期及假期间的实验实训室开放时间、地点、实验实训项目等内容向学生公布。通过预约登记方式接受师生的实验实训申请,实验实训申请至少须提前2周向实验实训室递交。
2、实验实训室将开发实验实训的内容、时间、人数、指导老师等报教务处和实训中心审核
3、实验实训室根据师生申请人数和实验实训项目做好准备工作,学生实验实训时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做好开放记录。
4、师生在进入实验实训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实训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训方案。进入实验实训室后,要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各项规章制度,对贵重或精密仪器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因不当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5、师生在完成实验实训项目后,应提交实验实训报告或论文等实验实训结果,教务处或各系(院)须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
五、实验实训室开放经费由学院财务处在年度预算中给予专项安排,以保证实验实训材料、实验技术人员和指导教师的津贴等经费足额到位。
六、实训中心根据学院的需要,调配所有的实验实训室,实验实训室应服从实训中心的调配,并做好记录,以便计算牵涉到的费用。
第一条实验维持费是学校用来保障实验教学项目顺利开出的专项经费。为了规范实验维持费的分配、使用及管理,提高本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以各实验室的实验项目登记卡及当年的实验教学计划任务书为依据,按各类实验室实验项目的性质、特点及其他具体耗材情况,确定各实验室实验维持费的人时经费系数(d),按下列公式计算各实验室当年实验维持费的算术额(z):z=d×x(其中:x为各实验室当年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的人时数)
用学校当年下拨的实验维持总额(F)与全校全部实验室维持费算术额的总和(Z)进行比较,计算当年的实验维持费分配系数(f):f=F/Z,按下列公式确定各实验室当年实验维持费分配额(P):p=f×z
1、 购买当年实验教学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2、 购置当年实验教学过程中所需添加的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低值工具、量具、仪器、仪表等;
3、 购置当年实验教学过程中消耗的各种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4、 支付一般仪器设备的检测费用及自修仪器设备的维修材料费;
5、 编制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劳保费(每人每年控制在60元以内,超支部分自理);
第五条为了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节约开支,特将实验教学过程中所需要购买的有毒物品、稀有贵重物品以及可供个人生活使用的物品定为“校控物品”,具体包括:
5、录音/相磁带、磁盘、CD、VCD、DVD及程序光盘、打印纸、复印纸等;
6、电炉、电暖器、电风扇、热水器、台灯、计算器、组合工具等;
8、止血钳、手术刀、输液器等,酒精、生理盐水、葡萄糖等;
7、可供个人生活使用的物品,如桶、盆、盘、壶、打气筒等。
实验室购买以上物品,应在实训中心办理准购手续。其中购买有毒物品须报保卫处备案。
第六条全校实验维持费总额由校财务处按照学校的年度经费计划划拨,由实训中心管理并负责对各单位实验维持费的使用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各实验室在本单位分配指标限额内,按实验教学的实际需要,拟定所需物品的采购计划,经实训中心核准后,到市场进行采购。
第八条实验材料购回后,实验室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设备科办理出入库手续后,到实训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为了加强实验材料和物品的管理,设备科应确定一名保管人员,并建立低值易耗材料帐,凡使用实验维持费购买的材料及物品均应记帐管理。
第十条各实验室在采购实验材料时,一定要认真负责、货比三家,力争以最低的价格购回最优的材料,确保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各教学单位主管实验室的领导,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认真审核所属实验室的物品采购计划,保证实验维持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实验维持费属专款专用,各实验室必须按本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对因管理不严、不善而造成实验维持费用使用不当引起损失的,所涉金额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违犯财经纪律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实验教学是学科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实验教学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进行实验教学的目的是从实验基础入手,帮助学生掌握实验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科学的思维方法及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启发和开拓学生的思路,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实践使理论知识得以巩固和进一步理解,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完成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过程,实现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
第二条加强实验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人员要积极研究实验教学法,注重更新实验内容和实验项目,改革教学方法,要逐步减少验证性、演示性实验,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的实验比例。实验室要经常听取学生和其它有关方面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反映,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水平。
第三条实验室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课外科技创新或自主实验,鼓励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勇于创新。各实验室要逐步设立一定数量的开放性实验,为学生提供自主学习和进行创新的条件。
第四条建立优化的实验教学体系和分工协调、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的实验教学队伍,确保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的最优结合和实验教学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实验教学的依据是教务处每学期下达的专科及中专(不包括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和远程教育学院)的实验及上机教学计划(课时)。学生毕业实习、毕业设计不属实验教学管理范围。
第六条实验教学大纲应以专科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为指导进行编写。大纲中要明确实验教学在总学时中的比例,实验教学内容与设计要科学合理,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各实验室应根据设备和设施配置情况,在完成基本实验的基础上,安排开出占实验项目总数20%左右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凡与申报精品课程、名牌专业有关的实验室,要有50%以上的课程能开出综合性和设计性较强的实验。实验教学大纲应根据实验教学改革的内容和知识发展及时修订。
第七条实验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为:实验室名称、实验课程名称、实验总学时数、实验项目名称、各实验项目学时数、采用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类别、分组人数、实验教学的目的和要求、单项实验的内容和要求、考试或测试方法及应配备的主要设备名称和台件数等。
第八条实验室要根据实验大纲的要求编写或选择合适的实验教材(讲义),要注意所编(选)教材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实验教材要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规律要求,应能帮助学生掌握所学基本知识,掌握实验要领,培养良好的科学作风和积极探索的精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教材内容要求深入浅出、从简到繁,要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指导内容。根据培养计划、实验教学大纲的变化和教学改革的新要求,实验教材的内容也应做及时修改或重编(选),以适应现代实验教学的需要。
第九条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的规范管理,实验室应根据培养目标和实验大纲,按要求建立《实验项目卡片》。卡片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名称、实验项目名称、实验学时数、所属实验课名称、实验总学时数、实验类型、分组人数、一次可参加实验人数、单项实验的内容和要求、应配备的主要设备名称、台件数和主要消耗材料的名称、定额等。
第十条建立完整的实验教学管理体制,实现教学总目标。实验教学计划由校教务处统一负责随教学计划一起制定,实训中心和各系(院)负责计划的执行、检查及实验维持费的拨付等工作。
第十一条实验教学任务书每学期开学前2周内由教务处向有实验任务的系(院)发放,实验教师(或实验室主任)填好后,由所属系(院)的教学秘书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交实训中心存查并执行。任务书应严格按规定内容填写,字迹要求清晰、内容必须完整。
第十二条在填写实验教学任务书时,“实验项目”应按实验大纲规定项目填写,实验课不得随意变动,实验总学时数不得随意增减。如计划有误或确实需要变动的实验课或增减的实验学时数,需由教务处开出“教学计划变动书”,交实训中心安排执行。如无法按计划开出实验时,属计划问题由教务处负责进行调整并开出“教学计划变动书”交实训中心安排执行。
第十三条凡属实验室实验设备、实验条件不完善等问题无法开出实验时,由实验室写明原因,实验室主任和系(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经实训中心核实情况后签署意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重新进行计划安排。随意变动的实验课、加减的实验学时数,不予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十四条凡不按时、按规定上报实验教学任务书影响实验教学工作,不作任何解释不按计划开出实验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人员,将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扣除教学工作量。
第十五条新开实验应在教学计划开出前六个月填写“新开实验申请”和“新开实验维持费预算”,由系(院)和实训中心组织试讲并试做,经验收合格后可列入教学计划执行。新开实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1)符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2)有完整的实验教材(讲义);3)具备能开出实验的场地和设备;4)有良好的师资队伍和准备齐全的教案。
第十六条计算机上机计划(课时)统一由教务处负责制定,实训中心负责计划的安排、执行、检查和实验维持费的拨发等工作。
第十七条计算机专业课上机原则上由所属系(院)计算机机房承担,如本系(院)机房计算机性能不能满足上机要求或因突发事件而无法安排时,可提前向实训中心申报,由实训中心酌情进行机房调整;基础课上机由实训中心统一安排。如上机学时数需要增减、上机计划需要变动时应先报教务处,经同意并开出“教学计划变动书”后,由实训中心安排执行。
第十八条各系(院)的实验教学必须要有严格的教学计划,有具体的时间安排,以确保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课前准备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工作有秩序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实验指导教师在上实验课前要认真备课,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器材、工具和其他准备工作。首次担任某实验课程教学的教师应试讲,并亲自预做实验,熟悉实验全过程。
第二十条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要耐心、细致、循循善诱。指导教师不仅要熟悉课程内容和理论前沿,也要熟悉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手段的新技术和新发展,并运用于教学。
第二十一条对第一次上实验课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要介绍实验室概况,宣讲实验细则、注意事项及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二条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学生实验课考勤登记和学习情况记录,检查学生预习情况,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严格按教学工作规范评定成绩。
第二十三条实验教学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由实训中心制定检查目标,定期向各教学单位发放检查表格,由各系(院)组织实验教学的自查工作,自查结束后写出自查报告并按时报实训中心,实训中心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为了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学校将聘请熟悉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经验丰富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组建实验教学督导小组,参与实验教学和检查、听课、评审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实验教学质量检查结果记入实验教学档案,作为考核实验室工作质量和实验室工作人员业绩的主要依据。为了促进实验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学校每两年评选先进实验室、实验室先进工作者和实验教学优秀奖一次,对在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实验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实验教学人员应认真、及时填报实验教学计划、工作记录表(工作日志)及其他统计分类工作表,做好实验室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上报等工作。实验室必须建立完整的工作档案和教学档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指隶属学校,具备一定的规模(人、财、物),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实体单位,而不是指实验场所、实验间。
第三条我校实验室分为公共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四类,实行校、系(院)二级管理。
第四条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立、调整与撤销工作必须由学校正式批准。
第五条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我校实验室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3、 有2名以上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或5人以上的专职科研编制;
5、 实验室主任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的硕士)的人员担任,实验技术队伍有比较合理的年龄、职称结构;
6、 具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较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各类实验室原则分别应满足下列条件:
(1)以基础课、技术(专业)基础课教学为主的基础教学实验室,年总计实验工作量不少于38880人时(4*6*36*3*15=38880),或每年接纳6个以上专业的学生实验教学任务,且年实验工作不少于25920人时(4*4*36*3*15=25920);
(2)专业实验室,每学年接纳4门以上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或专科生、中专生实验工作量不少于4320人时(2*4*18*30=4320),并每学年承担3项以上科研课题的实验任务;
(3)科学研究实验室,每年承担5项以上科研课题或每年承担50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任务。
第六条总的原则是:全面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需要,有利于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投资效益。实验室的设置要有一定的规模,不能分散重复设置。具体设置原则如下:
1、基础课按学科设置实验室,每个一级学科只能设置一个基础课教学实验室。
2、按照新的专业目录,撤、并、归、改原小而全的实验室,建立有一定规模、综合能力较强的专业实验室。
3、只为一个专业服务的技术(专业)基础实验室应与专业实验室合并设立;为2个或2个以上专业服务的技术(专业)基础实验室,每个系(院)原则上只设置一个。
4、一个专业原则上只设一个专业实验室,按专业组建达不到基本规模的,归在相近专业或按院(系)组建。
5、为了加强管理,促进资源共享,同一系(院)内部或不同系(院)中相近专业可合设一个专业实验室。
6、拟建实验室所承担的任务能被校内已有实验室承担的,原则上不再建立。
7、为了加强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教学质量,对规模较大或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集中配置且承担任务涉及面广的实验室,必要时可设立校管实验中心。
9、教学用计算机室由学校统一规划设置,除电子信息工程系、机电学院可独立设置专业计算机室外,其他系(院)不再重复设置。
第七条系(院))实验室设置方案由各系(院)负责申报,各系(院)在提报方案前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
第八条实训中心根据本文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对各系(院)所提报的实验室设置方案会同教务处、后勤处等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实验室建设委员会会议(或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经批准的实验室设置(调整)方案,由学校以文件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意见》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是衡量一所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条件、科研开发能力和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各级领导、各部门都要十分重视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主管副院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布局、大型精密仪器购置及科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咨询,为学校决策提出建议。
第五条学校实验室体制实行院、系(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名副院长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实训中心为全校实验室工作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工作是:建立与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主管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与实验教学经费;主管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主管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质,并负责实验室环境、安全及劳动保护。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分为公共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基础教学
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四类。公共基础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由实训中心统一管理。专业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教学实验室实行实训中心和系(院)双重管理,以院(系)
管理为主。实训中心负责实验室的行政(人事及财务)、经费、设备和实验用房管理,系(院)负责实验室日常业务(教学、科研、制度建设、学科建设、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与考核、安全等)管理。
第七条各系(院)要有一位副主任(副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确定实验秘书一人,负责日常实验教学的管理。
第八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各自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各系(院)提出人选,上报学校审定后,学校下文聘任或任命。
第九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实训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
第十条要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训练严格的科学态度和作风。随着教学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不断改进实验实训方法,积极开展实验实训仪器的改进、研究和自制工作,努力开设新的实验实训教学项目或选做实验项目。要加大设计性、综合性、应用性实验的比例,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动手能力。有条件的系(院),要对学生全日开放实验室。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技术水平。要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技术和设备潜在能力,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实训任务。
第十二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等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建立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较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
2、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一般应具有的常规仪器总值在20万元以上。
3、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一般在岗专职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5、有高级职称(专业实验室可为中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不具备以上条件时,如教学或科研需要,报经学校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同意,可建立临时实验室,待具备时再正式列入建制实验室序列。
第十六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应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建设。
第十七条各系(院)新建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决定。由系(院)提出申请,撰写《新建实验室申请报告》,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论证同意,经实训中心审核,报学校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后,作为“筹建实验室”进行筹建,并给予投资。筹建期满,学校验收,确认达到建设目标,由学校公布,列为正式实验室建制;筹建期满,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应予撤消,并查明原因与责任,对其人员、设备、用房等作出调整处理;确需继续建设的,要重新提出申请。实验室调整,必须及时报实训中心备案。撤消实验室,须经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批准。
第十八条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贯彻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设置。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前,必须请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撰写论证报告,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才能购置。
第十九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实验室日常教学、科研经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实训中心负责具体落实执行。各专业实验室年经费按学科性质和实验人时数进行核算,切块管理,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二十条实验室要实现数据计算机化管理,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切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和动用实验仪器设备、工具。到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必须根据教学、科研的任务要求,经实验室统一安排后方可进行。使用实验仪器,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发现损坏、丢失时,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实验室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资,更不允许存放私人物品。实验室的仪器、药品未经保管人员同意不准挪用,更不得转为己有。保持实验室安静、整洁,任何人不得高声喧哗,不准抽烟。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用房由实训中心统一管理,各系(院)不得自行变更实验室用房的用途。如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确需进行调整的,须先报实训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供应和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各实验室要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保卫和文明卫生制度,并且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要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领用时在量、时、人、用途等方面严格把关,不得任意领用、借用或转让。管理人员不得将钥匙转让他人保管,其他人也不得借用或另配钥匙。
第二十五条凡在实验室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产品的试制或试验时,必须经过有关学科专家的充分论证,设计出一套应急措施,报实训中心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二十六条要逐步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学校要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主任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实验室主任、实验室技术人员和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更换(包括学院内部的调岗)或调离、退休,必须首先确定接替人员,并认真办理物资清点移交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实训中心和各系(院)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组织、见效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学校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按《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并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职称。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超净等工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规定,发足保健津贴,享受应有的劳保待遇。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实验室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