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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五经普法律小常识您了解吗?

日期:2024-04-28作者: 浏览量:

这些五经普法律小常识您了解吗?






Q

如何认定经济普查对象?

A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八条

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Q

经济普查对象的权利有哪些?

A

1. 要求保密的权利;

2. 监督、举报的权利;

3. 拒绝非法调查、非法检查的权利;

4.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Q

经济普查对象的义务有哪些?

A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3.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4.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资料。


Q

普查对象填报的数据是否会被保密?

A

会被保密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Q

其他单位会依据填报的真实数据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

A

不会作为处罚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Q

可以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A

不可以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Q

普查对象拒绝和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普查资料要承担法律责任?

A

要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一旦被查到发生以下情形,需承担法律责任。
1.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2.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3.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Q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吗?

A

可以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1.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6. 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