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 ,根 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 ,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 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 ( 以 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 不服,向学校提出要求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专科学生和五年制专科阶段学生。 五年制中职阶段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负责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学生处、监察室、教务处、保卫处、招生办公室、团委负责人及学院法律顾问、有关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委员会人数必须是单数) 。
第六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审理申诉人申诉事项;
(三)做出维持、重新审查、更改或撤销申诉人处理或处分的决定
第七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有2/3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条例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 一 ) 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 二 ) 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决定不服的;
( 三 ) 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 四 )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若因不可抗力导致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于不可抗力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申明理由,请求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其中,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 )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 二 ) 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 三 ) 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九条的规定,申诉不予受理。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复议会议对申诉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申诉处理办公室主任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议会议。
第十七条 召开复议会议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的,按放弃复议申请处理,申诉复议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议会议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申诉处理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
第十八条 复议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复 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 一 ) 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 二 ) 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 三 ) 申诉人申诉;
( 四 ) 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 五 )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 六 )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如申诉人提出有需要回避的人员,经核实确需回避的,复议会议中止,由该委员原推举机构重新推举。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议决定:
( 一 ) 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 二 ) 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责令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的,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书面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产生效力,由申诉处理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诉期内,除学校做出暂缓执行情况外,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虽然学生未受学校处理或处分,但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工的其他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生处提出申诉。此类申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濮阳职业技术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