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濮职院行〔2021〕66号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籍学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工作,完善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制度,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并在学生处备案。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后2周内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期间,院部要对新生所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高考档案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高考档案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录取新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的;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武装部收到县级征兵办公室以公函形式邮寄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的;
(三)自主创业,有营业执照的;
(四)家庭突发重大变故或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在家照顾老人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五)其他确有必要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期限: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原因学校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办理:
(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自主创业、不可抗力因素等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在录取当年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后2周内,按照《濮阳职业技术学院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学生处审核后办理手续;
2.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申请入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周内,申请入学的学生要填写《濮阳职业技术学院保留入学资格入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学生处审核后出具《濮阳职业技术学院保留入学资格入学通知书》,学生持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2.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入学时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复查诊断证明;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申请入学时须提供退伍证、退伍证明等材料,超过退役后2年的,取消入学资格。学校为审查合格的学生按照规定注册学籍入学;审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录取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取得正式学籍,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对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给予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入学资格复查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在校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到院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暂缓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结果的使用按照《濮阳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考核应突出过程管理,可以依据出勤、课内教学、早操及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考评。具体由体育与健康学院制定考评方案并实施。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应修的课程,学生升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照《濮阳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并与相应课程实施学分认定互换。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濮阳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处分期结束后,由个人提出申请,按重修给予该课程一次考核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对其在我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取得的成绩,予以记录。一年内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我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所修课程及取得的成绩,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课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成绩按“零”分计;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课时数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重修该门课程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给予一次考核机会。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考试中替考、舞弊,学术造假,骗取奖助学金,伪造各类证件、证明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转学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转入其它符合条件专业学习。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转专业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普通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制大专学生不得超过七年。应征入伍保留学籍除外。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自主创业的;
(四)其它特殊情况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以1年为期、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申请一般在每学期开学时提出,以一学年计算(为便于学生学习,学期中途休学的,复学日期视情况安排在开学初)。休学学生应当在学校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离校。
第二十四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五条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均应填写《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提供有关证明,经二级学院审核,学校同意后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承担管理责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学校保持联系,联系方式若变更须及时告知学校,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在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2周内办理手续,填写《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审查合格后由学生处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或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学。因各种传染性、精神性疾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出具由学校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
(三)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退伍证、退伍证明等材料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四)因自主创业休学的学生,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按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学生所在院部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应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退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个人原因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填写《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院部、相关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办理退学手续;对于违反学校相关规定达到退学条件需作退学处理的,由院部提出、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学生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二)院部应将退学处理决定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三)退学学生自收到退学处理决定3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办理离校手续期间,学生仍然应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和要求,因不遵守而发生的问题或事故,学校不予负责。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患有精神病退学的学生,应由家长负责领回。
(四)退学学生涉及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学校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课程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后1年内可按学校规定时间和要求申请重新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证书学校将予以收回。学生处将变更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进行处理。如逾期不申请重新考核或重新考核仍不合格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原则上应以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身份信息入学注册、并以此信息完成学业;一般不接受学生在校期间变更个人身份信息,特别是姓名、出生日期等重要信息的请求。确有变更个人信息需要时,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本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报送学籍部门审查。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指导学生完成新生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采集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除学历证书规定的内容外,还需注明原学历证书编号和补证号。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21年4月28日